台灣性諮商學會組織章程
中華民國102年9月7日本會第一屆第一次會員通過
中華民國102年11月29日內政部台內團字第1020325348號函核准立案
中華民國105年6月28日第二次修訂
中華民國109年11月28日第三次修訂
中華民國110年10月2日第四次修訂
中華民國111年3月13日第四次修訂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會名稱為台灣性諮商學會(以下簡稱本會),英文譯名為『Taiwan Association of Sexuality Counseling』簡 寫為TASC。
第二條:本會為依法設立之社會團體,非以營利為目的。
本會以促進台灣性諮商之專業發展,以性諮商、性教育的專業工作,提供社會大眾整體性健康服務為宗旨。
第三條:本會以全國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
第四條:本會會址設於主管機關所在地區,並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設『分支機構(或辦事處) 』。前項分支機構(或辦事 處)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行之。會址及分支機構(或辦事處)之地址於設置及變更時應 函報主管機關核備。
第五條: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建立並維持性諮商專業倫理基準。
二、辦理專業人員之性諮商相關訓練課程,培訓專業人員及提升性諮商服務品質。
三、推廣性諮商、性教育專業工作,促進社會大眾對性諮商及性教育之知識及態度。
四、增進性諮商相關之專業工作人員之聯繫與合作。
五、其它有助於達成本會宗旨之事項。
第六條:本會之主管機關為內政部,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為行政院衛生署,其目的事業應受該事業主管機 關之指導、監督。
第二章 會員
第七條:本會會員申請資格須贊同本會宗旨、年滿二十歲,詳述如下:
第九條:會員有左列情事之一者,為出會:
一、喪失會員資格者。
二、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決議除名者。
三、連續二年未繳會費或停會三年未復會者,視為自動出會。
第十條:會員得以書面並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
第十一條:會員經出會或退會,已繳納之各項費用不予退還。
第十二條:會員(會員代表)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每一會員(會員代表)為一權,贊助會 員、名譽會員、學生會員無上項權利。
第十三條: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決議、及繳納會費之義務。
第三章 組織及職權
第十四條:本會以會員(會員代表)為最高權利機構,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由理事會代行職權,監 事會為監察機關。
第十五條: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職權如下:
一、訂定與變更章程。
二、選舉或罷免理事、監事。
三、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及事業費之數額之方式。
四、議決年度工作計劃、報告及預算、決算。
五、議決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處分。
六、議決財產之處分。
七、議決團體之解散。
八、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它重大事項之決議。
九、前項第八款重大事項之範圍由理事會定之。
第十六條:本會置理事九人,監事三人,由會員(會員代表)選舉之,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選舉前項 理事、監事時,依計票情形得同時選出候補理事三人,候補監事一人,遇理事、監事出缺時 , 分別依序遞補之。本會之理監事選舉以實體會員大會合併理監事選舉為主,但如遇到不可 抗力之因素,經理監事會開會同意後,得以通訊選舉方式進行;通訊投票之辦法另立「台灣 性諮商學會理監事通訊選舉辦法」。
第十七條: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議決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召開事項。
二、審定會員(會員代表)之資格
三、選舉或罷免常務理事、理事長。
四、議決理事、常務理事、或理事長之辭職。
五、聘免工作人員。
六、擬定年度工作計劃、報告及預算、決算。
七、其它應執行事項。
第十八條:理事會置常務理事三人,由理事互選之。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為理事長。
理事長對內綜理督導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主席。理事長 應視會務需要到會辦公,其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常務理事一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 能指定時,由常務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理事長、常務理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十九條: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監察理事會之工作執行。
二、審核年度決算。
三、選舉或罷免常務監事。
四、議決監事或常務監事之辭職。
五、其它應監察事項。
第 廿 條:監事會置常務監事一人,由監事互選之,監察日常會務,並擔認監事會主席。常務監事因事不 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監事一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監事互堆一人代理之。監事 會主席(常務監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廿一條:理事、監事之任期二年,連選得連任。理事長連選得連任乙次。理事、監事之任期自召開本 屆第一次理事會之日起計算。
第廿二條: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
第廿三條:理事、監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一、喪失會員資格者。
二、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三、被罷免或撤免者。
四、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第廿四條:本會置秘書長一人,承理事長之命處理本會事務,其他工作人員若干人,由理事長提名經理 事會通過後聘免之,並報主管機關備查。前項工作人員不得由選任之職員擔任。工作人員權 責及分層負責事項由理事會另定之。
第廿五條:本會得依業務需要設置委員會或小組,其組織規則另訂之,所訂組織規則經理事會通過後施 行,變更時亦同。
第廿六條:本會得由理事長聘請名譽理事長一人、名譽理事、顧問各若干人。
第四章 會議
第廿七條:會員(會員代表)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兩種,由理事長召集,召集時應於十五日以前以 書面通知之。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會員代表)十分 之一以上之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之。
第廿八條:會員(會員代表)不能親自出席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會員代表)代理 , 每一會員(會員代表)以代理一人為限。
第廿九條: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以會員(會員代表)過半數之出席,章程之變更以出席人數四分之 三以上之同意或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書面之同意行之。本會之解散,得隨時以全體會員三 分之二以上可決議解散之。但下列事項之決議以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一、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
二、理事、監事之罷免。
三、財產之處分。
四、其它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第 卅 條:理事會、監事會至少每六個月各舉行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前項會議 召集時除臨時會議外,應於七日前以書面通知,會議之決議,各以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 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
第卅一條:理事、監事應出席理、監事會議。理事會、監事會不得委託出席;理事、監事連續二次無故 缺席理事會、監事會者,視同辭職。
第五章 經費及預算
第卅二條: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一、入會費:新台幣壹仟元,於會員入會時繳納。
二、常年會費:除名譽會員免繳及學生會員優惠新台幣陸佰元外,其他一律為新台幣壹仟元 整;團體會員新台幣參仟元(單位內三位成員參與本會辦理之活動可享「本會會員」優惠 價。單位內三位成員參與每年度年會暨學術研討會得免費。此三位成員限單位內成員,成 員名單由單位自行決議,每場活動得不同人參與。);個人會員一次繳清十年會費(壹萬 元整)則終身免再繳常年會費。常年會費於每年度一至二月,一次繳納之。
三、事業費。
四、會員捐款。
五、委託收益。
六、基金及其孳息。
七、其他收入。
第卅三條:本會會計年度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卅四條:本會每年編造預(決)算報告,於每年終了之前(後)二個月內,經理事會審查,提會員(會員代表 ) 大會通過,並報主管機關核備,會員(會員代表)因故未能及時召開時,應經理監事會通過, 先報主管機關,事後提報大會追認,但決算報告應先送監事會審核,並將審核結果一併提報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
第卅五條:本會於解散後,剩餘財產歸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
第六章 附則
第卅六條: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卅七條:本會辦事細則,由理事會訂定之。
第卅八條:本章程經本會一○二年九月七日第一屆第一次會員大會通過,報請內政部一○二年十一月二十 九日台內團字第1020325348號函准予備查。
中華民國102年9月7日本會第一屆第一次會員通過
中華民國102年11月29日內政部台內團字第1020325348號函核准立案
中華民國105年6月28日第二次修訂
中華民國109年11月28日第三次修訂
中華民國110年10月2日第四次修訂
中華民國111年3月13日第四次修訂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會名稱為台灣性諮商學會(以下簡稱本會),英文譯名為『Taiwan Association of Sexuality Counseling』簡 寫為TASC。
第二條:本會為依法設立之社會團體,非以營利為目的。
本會以促進台灣性諮商之專業發展,以性諮商、性教育的專業工作,提供社會大眾整體性健康服務為宗旨。
第三條:本會以全國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
第四條:本會會址設於主管機關所在地區,並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設『分支機構(或辦事處) 』。前項分支機構(或辦事 處)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行之。會址及分支機構(或辦事處)之地址於設置及變更時應 函報主管機關核備。
第五條: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建立並維持性諮商專業倫理基準。
二、辦理專業人員之性諮商相關訓練課程,培訓專業人員及提升性諮商服務品質。
三、推廣性諮商、性教育專業工作,促進社會大眾對性諮商及性教育之知識及態度。
四、增進性諮商相關之專業工作人員之聯繫與合作。
五、其它有助於達成本會宗旨之事項。
第六條:本會之主管機關為內政部,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為行政院衛生署,其目的事業應受該事業主管機 關之指導、監督。
第二章 會員
第七條:本會會員申請資格須贊同本會宗旨、年滿二十歲,詳述如下:
- 專業會員:領有諮商心理師、臨床心理師執照,並曾修習性諮商相關專業課程至少六十小時者。
- 一般會員:教育部承認之國內外大學校院畢業,在醫學、護理、社工、教育或輔導等相關領域,對性諮商有興趣者。
- 贊助會員:對性諮商感到興趣或願意支持本會之運作及維持功能者。
- 團體會員:凡政府立案之相關機構或團體,對性諮商專業有興趣者。
- 名譽會員:對性諮商專業有重大貢獻之個人或團體,經理事會推薦者。
- 學生會員:凡就讀於醫學、護理、心理、教育、社會等相關科系三年級以上之學生。
- 會員變更身分類別時,應填具會員身分變更申請書並檢附相關證明資料,經理事會通過為之。
第九條:會員有左列情事之一者,為出會:
一、喪失會員資格者。
二、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決議除名者。
三、連續二年未繳會費或停會三年未復會者,視為自動出會。
第十條:會員得以書面並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
第十一條:會員經出會或退會,已繳納之各項費用不予退還。
第十二條:會員(會員代表)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每一會員(會員代表)為一權,贊助會 員、名譽會員、學生會員無上項權利。
第十三條: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決議、及繳納會費之義務。
第三章 組織及職權
第十四條:本會以會員(會員代表)為最高權利機構,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由理事會代行職權,監 事會為監察機關。
第十五條: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職權如下:
一、訂定與變更章程。
二、選舉或罷免理事、監事。
三、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及事業費之數額之方式。
四、議決年度工作計劃、報告及預算、決算。
五、議決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處分。
六、議決財產之處分。
七、議決團體之解散。
八、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它重大事項之決議。
九、前項第八款重大事項之範圍由理事會定之。
第十六條:本會置理事九人,監事三人,由會員(會員代表)選舉之,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選舉前項 理事、監事時,依計票情形得同時選出候補理事三人,候補監事一人,遇理事、監事出缺時 , 分別依序遞補之。本會之理監事選舉以實體會員大會合併理監事選舉為主,但如遇到不可 抗力之因素,經理監事會開會同意後,得以通訊選舉方式進行;通訊投票之辦法另立「台灣 性諮商學會理監事通訊選舉辦法」。
第十七條: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議決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召開事項。
二、審定會員(會員代表)之資格
三、選舉或罷免常務理事、理事長。
四、議決理事、常務理事、或理事長之辭職。
五、聘免工作人員。
六、擬定年度工作計劃、報告及預算、決算。
七、其它應執行事項。
第十八條:理事會置常務理事三人,由理事互選之。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為理事長。
理事長對內綜理督導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主席。理事長 應視會務需要到會辦公,其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常務理事一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 能指定時,由常務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理事長、常務理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十九條: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監察理事會之工作執行。
二、審核年度決算。
三、選舉或罷免常務監事。
四、議決監事或常務監事之辭職。
五、其它應監察事項。
第 廿 條:監事會置常務監事一人,由監事互選之,監察日常會務,並擔認監事會主席。常務監事因事不 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監事一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監事互堆一人代理之。監事 會主席(常務監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廿一條:理事、監事之任期二年,連選得連任。理事長連選得連任乙次。理事、監事之任期自召開本 屆第一次理事會之日起計算。
第廿二條: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
第廿三條:理事、監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一、喪失會員資格者。
二、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三、被罷免或撤免者。
四、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第廿四條:本會置秘書長一人,承理事長之命處理本會事務,其他工作人員若干人,由理事長提名經理 事會通過後聘免之,並報主管機關備查。前項工作人員不得由選任之職員擔任。工作人員權 責及分層負責事項由理事會另定之。
第廿五條:本會得依業務需要設置委員會或小組,其組織規則另訂之,所訂組織規則經理事會通過後施 行,變更時亦同。
第廿六條:本會得由理事長聘請名譽理事長一人、名譽理事、顧問各若干人。
第四章 會議
第廿七條:會員(會員代表)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兩種,由理事長召集,召集時應於十五日以前以 書面通知之。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會員代表)十分 之一以上之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之。
第廿八條:會員(會員代表)不能親自出席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會員代表)代理 , 每一會員(會員代表)以代理一人為限。
第廿九條: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以會員(會員代表)過半數之出席,章程之變更以出席人數四分之 三以上之同意或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書面之同意行之。本會之解散,得隨時以全體會員三 分之二以上可決議解散之。但下列事項之決議以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一、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
二、理事、監事之罷免。
三、財產之處分。
四、其它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第 卅 條:理事會、監事會至少每六個月各舉行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前項會議 召集時除臨時會議外,應於七日前以書面通知,會議之決議,各以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 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
第卅一條:理事、監事應出席理、監事會議。理事會、監事會不得委託出席;理事、監事連續二次無故 缺席理事會、監事會者,視同辭職。
第五章 經費及預算
第卅二條: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一、入會費:新台幣壹仟元,於會員入會時繳納。
二、常年會費:除名譽會員免繳及學生會員優惠新台幣陸佰元外,其他一律為新台幣壹仟元 整;團體會員新台幣參仟元(單位內三位成員參與本會辦理之活動可享「本會會員」優惠 價。單位內三位成員參與每年度年會暨學術研討會得免費。此三位成員限單位內成員,成 員名單由單位自行決議,每場活動得不同人參與。);個人會員一次繳清十年會費(壹萬 元整)則終身免再繳常年會費。常年會費於每年度一至二月,一次繳納之。
三、事業費。
四、會員捐款。
五、委託收益。
六、基金及其孳息。
七、其他收入。
第卅三條:本會會計年度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卅四條:本會每年編造預(決)算報告,於每年終了之前(後)二個月內,經理事會審查,提會員(會員代表 ) 大會通過,並報主管機關核備,會員(會員代表)因故未能及時召開時,應經理監事會通過, 先報主管機關,事後提報大會追認,但決算報告應先送監事會審核,並將審核結果一併提報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
第卅五條:本會於解散後,剩餘財產歸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
第六章 附則
第卅六條: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卅七條:本會辦事細則,由理事會訂定之。
第卅八條:本章程經本會一○二年九月七日第一屆第一次會員大會通過,報請內政部一○二年十一月二十 九日台內團字第1020325348號函准予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