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性諮商學會專業倫理守則
民國九⼗七年三⽉⼗七⽇ 臺灣性教育學會第⼋屆第⼆次常務理監事會議擬定
民國九⼗⼋年⼗⽉⼗九⽇性教育、性諮商授證⼩組會議增修
民國九⼗⼋年⼗⼀⽉⼆⽇性教育、性諮商授證⼩組會議通過
民國一一O年五月二十五日性諮商授證小組會議增修
民國一一一年五月一日倫理委員會會議通過
壹、總則
台灣性諮商學會(以下簡稱本會)因其全國性目標和其對社會責任之認知,採用下列的倫理守則。本守則:
(一) 是成為會員的條件。
(二) 適用於所有會員,不論其證照或會員地位為何,都應遵守。
(三) 包含與專業身分或專業訓練有關之ㄧ切直接與間接的活動。
(四) 此守則不能取代或修改成為性諮商師取得證照的條件。
(五) 性諮商師需同時遵守其專業執照(諮商心理師/臨床心理師)之專業倫理守則。
一、公共政策:
本會有責任促進會員提供有品質的服務與適當的行為與專業性。專業性是社會的產物,專業地位是ㄧ種特權,並非因擁有學位、證照或會員身分就有的權利。然而專業倫理守則並非法律,即使如此,它仍是ㄧ種許可。它們為專業行為建立熱切期待的標準與實務之指南。
本會體認,專業學會有對大眾具有責任,去倡導會員提供具水準的服務,以確保且提升對服務對象的保護與利益。因此本會宣佈:會員必須遵守專業倫理守則。
二、目標與具體目標:
專業倫理守則旨在推動性諮商/性健康的推廣與專業地位。專業倫理守則不應只 被視為懲戒,它的目的在提供本會實務工作指引,且提供一個可以觀察的規條,使社會以及服務對象可獲得其所期望的專業服務。
三、自我規範:
有限的定義、說明、規範、禁令很難完全涵蓋規範出誠信、能力、保密、責任與其他適用的標準實務工作所有情境。實際上,任何專業情境均需要實務工作者依照當下情境做出合宜的判斷。倫理守則提供設立的目的,即藉由制定對實務相關的情境、品質、技術及服務的倫理指導標準,使會員能做出專業判斷。所有會員必須自我規範,且符合政府法規與法律要求。
四、對本會應負的責任:
倫理守則並無法律效益,然而會員資格取決於謹守本倫理守則。本會會員應遵守倫理守則,並遵守專業倫理實務之通則,即使無直接定義陳述。
倫理守則使會員對本會負有應負的責任。但須強調的是,倫理守則只與本會的會員資格判定有相關,在法定程序中並無法成為其專業實務之照護標準。
依據本會的法規,會員申請專業會員及性諮商師證照的規定中,若有充份的原因,會員資格可以被終止。
要成為正式會員或繼續會員資格者,須詳細記錄任何過去,或現在與實務相關的法律、倫理、規定上的控訴或判決。且提供與事件相關的文件與資料提呈理事會。會員需書面知會本會任何與實務相關的審判結果,且須於三十日內告知。也須於三十日內繳交本會需要的資料與文件,等到判決確定後才受理申請本會員資格。根據組織法的政策與程序,審核結果將由全體理事會三分之二的理事投票決議。
五、懲戒:
理事會將對是否繼續或終止下列會員之會員資格做出適當裁決:
貳、倫理程序
一、會員詢問:
本會倫理委員會有責任回應會員的詢問。會員尋求本會倫理議題的諮詢,將會被轉介倫理委員會主任委員。倫理委員會主任委員將評量詢問者的需求立即給予回覆。如有需要,將作後繼追蹤諮詢之安排,在這之前,主任委員將與其他倫理委員會成員共同商討此議題,這些會議可以透過電話或通訊方式進行商討,所有詢問者的身分與內容,將會由倫理委員會予以保密。
所有的詢問將由主任委員與至少一位倫理委員共同執行,並填寫「倫理委員會詢問諮詢紀錄表」,且會在上面附註相關的倫理守則或規範。每ㄧ個詢問將會在下ㄧ個倫理委員會議中討論,商討後續處理方式或決議。
參、行為守則
一、原則一 - 能力與誠正
(一)會員必須對自己行為的後果負責任,並且必須致力於確保其所有的專業服務, 對服務對象是恰當且合適的。
(二)社會服務被視為一種專業,會員必須要有強烈的社會責任感,與承諾維持高標準的學術與實務操作,且有義務遵守此標準。基本而言,會員所執行的任何 專業活動,應符合其同儕表現之普遍一般的標準。
(三)會員應該要具備本會所制定的專業資格標準,以及法律所規定與其實務相關權限一致的性教育、性諮商與督導等訓練。
(四)會員必須了解自己能力的限制,並且必須即早告知服務對象。當會員的能力不足以提供服務對象最佳的受惠利益時,會員必須即時建議轉介至更合適的資源。
(五)會員不應刻意誤導服務對象有關自己的專業能力,並且應該誠實且明確地澄清自己的資格、訓練、所屬機構或組織、經驗與技能等等。
(六)會員應該明瞭接受繼續教育對專業成長的必要性與益處。
(七)會員不應該跟任何一個組織機構內不符資格、不適任的人共同執行專業活動, 或去協助、幫助或促進其活動之執行。此人包括會員已知或合理相信其所執行的活動並沒有符合本會或法律所訂的標準。此舉包括轉介案主至不符資格、不適合的人。轉介前,會員應該確認此人的能力與誠信。
(八)會員不該蓄意提出假報告或假記錄,或引誘他人提出假報告或假記錄。
(九)當會員在認知、情緒、生理上因故功能有重大損害,其程度足以影響到服務對象的最佳利益時,應即時轉介服務對象至另一個合格或適合的專業資源,以 避免不適當的遺棄服務對象。
二、原則二 - 道德、倫理與法律標準
(一)會員必須體認,其專業服務的品質取決於其個人的道德與專業倫理,並能遵守法律。
(二)會員必須覺察並時時自我監控,亦即在治療關係中,會員本身的需求會影響其判斷與行動。因此不論自身經驗與訓練如何,應維持定期督導,協助以預防 作出不明智或不恰當的判斷與行動。
(三)會員不該進入任何形式會危害服務對象福祉的雙重關係。
(四)會員應該避免任何會違背或縮減服務對象權益的行動。
(五)會員不應該從事任何不人道的行為,或與種族、身心障礙、年齡、性別、性取
向、宗教或原生背景等因素相關的歧視行為。
(六)會員所發表的公告、聲明或宣傳,必須符合事實,且誠實並清楚陳明。
(七)會員應就與實務相關之任何有關倫理、規章或法律之申訴或判決,以書面在三十天內提交給本會倫理委員會。
三、原則三 - 服務對象的福祉
會員應該特別留意服務對象福祉、權益與最佳利益的責任,維護在教育、諮商與治療關係中所有的信任關係的責任。
(一)跟服務對象或潛在的服務對象接觸之初,會員應該澄清:
訊息時,會員應取得服務對象的書面知情同意。
(四)會員的專業同僚或上司,像是如:督導或顧問,對會員所服務對象的保密資料的知情權利是有限的,會員應以恰當方式揭露。採取合理步驟去確認專業同 僚或上司,對資料會以保密的方式妥善處理是會員的責任。
(五)會員應有意義地記錄有關其對服務對象所提供的專業服務以及與服務對象任何性質的接觸,並符合其專業服務的法律,妥善保存檔案紀錄。
(六)會員應在對團體、伴侶或家庭提供專業服務時,應合理地努力促進對每一個服對象之保密資訊的保護。
(七)當其專業服務對象為未成年時,會員應按法律權限提供家長或監護人有限的知
情權利。
(八)會員應該保護服務對象的最佳利益,並視需要向特定資源、專業,針對服務中的個人議題或專業侷限,尋求專業諮詢或督導。
(九)會員不應該跟服務對象或跟服務對象的重要他人,發展任何形式會危害服務對象福祉的雙重關係。所謂雙重關係是指,當會員與此人建立專業角色關係的同時,
(十一)當確認服務對象於持續治療中並未獲得充分益處,會員應該終止對此服務對象的專業服務。結束時,會員應將服務對象轉介至其他專業服務資源或提供合理的追蹤。
四、原則四 - 受訓者與其他人的福祉
會員應尊重受訓者與其他人的權利與尊嚴,提供符合專業學習需求的活動。
(一)會員在一開始與受訓者與其他會員有教育、訓練或督導等專業關係前,應澄清個人的專業資格與專業能力;和各方面相關的目的、責任與義務及財務議題,與有關付費的義務。
(二)會員應對其由專業身分所取得的個人私密資料予以保密。然而保密條款在與服務對象、教育或訓練機構或課程、專業學會或政府與法律有所衝突時,保密 有所限制。
(三)會員應自我督促,提供之專業服務須維持學識上高標準,在教育及督導活動方面上,呈現最新且正確的資訊。
(四)會員在任何教育及督導活動,皆應做有意義及有系統的檔案紀錄。
(五)會員不應強迫受訓者或其他人成為研究計畫中的受試者。
(六)會員不應對受訓者或會員對其有行政、教育、督導之權威者,提供診斷、諮 商、治療或任何其他臨床服務。
(七)會員不應以任何形式騷擾受訓者或會員。
(八)會員需體認,在教育或督導時期後繼發生的雙重關係,可能會潛在性地影響受訓者或其他人的福祉。
五、 原則五 - 研究對象的福祉
會員在做研究時,需尊重受試者的尊嚴權利和福祉。研究在正式進行時就需符合倫理與法律,且不能為了意欲與達成結果而合理化其作法。
(一)會員只應參與由有資格主導該項研究計畫者所執行,或直接接受合格督導指導的性研究。
(二)會員只應參與,向受試者呈現合於倫理、科學、法律責任的研究計畫的主導者的姓名及專業資格的性研究。
(三)會員只應參與對有風險的人類受試者提供恰當保護的性研究。任何研究計畫必須:
(五)會員只應參與要求所有研究人員在面對受試者時誠實且精確,且所有參與者皆可得到研究資訊的性研究。
(六)會員只應參與對受試者提供研究目的說明,及對個人結果和集體結果提供說明的性研究。
(七)會員只應參與經特別針對可能受試者的倫理法律保障之同儕審查的性研究,且必須符合所有相關法律。
(八)會員不應與研究對象發生如原則三所定義的任何形式的性行為。
民國九⼗七年三⽉⼗七⽇ 臺灣性教育學會第⼋屆第⼆次常務理監事會議擬定
民國九⼗⼋年⼗⽉⼗九⽇性教育、性諮商授證⼩組會議增修
民國九⼗⼋年⼗⼀⽉⼆⽇性教育、性諮商授證⼩組會議通過
民國一一O年五月二十五日性諮商授證小組會議增修
民國一一一年五月一日倫理委員會會議通過
壹、總則
台灣性諮商學會(以下簡稱本會)因其全國性目標和其對社會責任之認知,採用下列的倫理守則。本守則:
(一) 是成為會員的條件。
(二) 適用於所有會員,不論其證照或會員地位為何,都應遵守。
(三) 包含與專業身分或專業訓練有關之ㄧ切直接與間接的活動。
(四) 此守則不能取代或修改成為性諮商師取得證照的條件。
(五) 性諮商師需同時遵守其專業執照(諮商心理師/臨床心理師)之專業倫理守則。
一、公共政策:
本會有責任促進會員提供有品質的服務與適當的行為與專業性。專業性是社會的產物,專業地位是ㄧ種特權,並非因擁有學位、證照或會員身分就有的權利。然而專業倫理守則並非法律,即使如此,它仍是ㄧ種許可。它們為專業行為建立熱切期待的標準與實務之指南。
本會體認,專業學會有對大眾具有責任,去倡導會員提供具水準的服務,以確保且提升對服務對象的保護與利益。因此本會宣佈:會員必須遵守專業倫理守則。
二、目標與具體目標:
專業倫理守則旨在推動性諮商/性健康的推廣與專業地位。專業倫理守則不應只 被視為懲戒,它的目的在提供本會實務工作指引,且提供一個可以觀察的規條,使社會以及服務對象可獲得其所期望的專業服務。
三、自我規範:
有限的定義、說明、規範、禁令很難完全涵蓋規範出誠信、能力、保密、責任與其他適用的標準實務工作所有情境。實際上,任何專業情境均需要實務工作者依照當下情境做出合宜的判斷。倫理守則提供設立的目的,即藉由制定對實務相關的情境、品質、技術及服務的倫理指導標準,使會員能做出專業判斷。所有會員必須自我規範,且符合政府法規與法律要求。
四、對本會應負的責任:
倫理守則並無法律效益,然而會員資格取決於謹守本倫理守則。本會會員應遵守倫理守則,並遵守專業倫理實務之通則,即使無直接定義陳述。
倫理守則使會員對本會負有應負的責任。但須強調的是,倫理守則只與本會的會員資格判定有相關,在法定程序中並無法成為其專業實務之照護標準。
依據本會的法規,會員申請專業會員及性諮商師證照的規定中,若有充份的原因,會員資格可以被終止。
要成為正式會員或繼續會員資格者,須詳細記錄任何過去,或現在與實務相關的法律、倫理、規定上的控訴或判決。且提供與事件相關的文件與資料提呈理事會。會員需書面知會本會任何與實務相關的審判結果,且須於三十日內告知。也須於三十日內繳交本會需要的資料與文件,等到判決確定後才受理申請本會員資格。根據組織法的政策與程序,審核結果將由全體理事會三分之二的理事投票決議。
五、懲戒:
理事會將對是否繼續或終止下列會員之會員資格做出適當裁決:
- 當會員被宣判與專業實務相關行為違反民法。
- 犯輕罪或重罪。
- 被所屬的專業倫理委員會懲戒。
- 被執照或認證委員會懲戒。
- 被所屬的大學、政府機關或組織之申訴委員會懲戒或開除。
貳、倫理程序
一、會員詢問:
本會倫理委員會有責任回應會員的詢問。會員尋求本會倫理議題的諮詢,將會被轉介倫理委員會主任委員。倫理委員會主任委員將評量詢問者的需求立即給予回覆。如有需要,將作後繼追蹤諮詢之安排,在這之前,主任委員將與其他倫理委員會成員共同商討此議題,這些會議可以透過電話或通訊方式進行商討,所有詢問者的身分與內容,將會由倫理委員會予以保密。
所有的詢問將由主任委員與至少一位倫理委員共同執行,並填寫「倫理委員會詢問諮詢紀錄表」,且會在上面附註相關的倫理守則或規範。每ㄧ個詢問將會在下ㄧ個倫理委員會議中討論,商討後續處理方式或決議。
參、行為守則
一、原則一 - 能力與誠正
(一)會員必須對自己行為的後果負責任,並且必須致力於確保其所有的專業服務, 對服務對象是恰當且合適的。
(二)社會服務被視為一種專業,會員必須要有強烈的社會責任感,與承諾維持高標準的學術與實務操作,且有義務遵守此標準。基本而言,會員所執行的任何 專業活動,應符合其同儕表現之普遍一般的標準。
(三)會員應該要具備本會所制定的專業資格標準,以及法律所規定與其實務相關權限一致的性教育、性諮商與督導等訓練。
(四)會員必須了解自己能力的限制,並且必須即早告知服務對象。當會員的能力不足以提供服務對象最佳的受惠利益時,會員必須即時建議轉介至更合適的資源。
(五)會員不應刻意誤導服務對象有關自己的專業能力,並且應該誠實且明確地澄清自己的資格、訓練、所屬機構或組織、經驗與技能等等。
(六)會員應該明瞭接受繼續教育對專業成長的必要性與益處。
(七)會員不應該跟任何一個組織機構內不符資格、不適任的人共同執行專業活動, 或去協助、幫助或促進其活動之執行。此人包括會員已知或合理相信其所執行的活動並沒有符合本會或法律所訂的標準。此舉包括轉介案主至不符資格、不適合的人。轉介前,會員應該確認此人的能力與誠信。
(八)會員不該蓄意提出假報告或假記錄,或引誘他人提出假報告或假記錄。
(九)當會員在認知、情緒、生理上因故功能有重大損害,其程度足以影響到服務對象的最佳利益時,應即時轉介服務對象至另一個合格或適合的專業資源,以 避免不適當的遺棄服務對象。
二、原則二 - 道德、倫理與法律標準
(一)會員必須體認,其專業服務的品質取決於其個人的道德與專業倫理,並能遵守法律。
(二)會員必須覺察並時時自我監控,亦即在治療關係中,會員本身的需求會影響其判斷與行動。因此不論自身經驗與訓練如何,應維持定期督導,協助以預防 作出不明智或不恰當的判斷與行動。
(三)會員不該進入任何形式會危害服務對象福祉的雙重關係。
(四)會員應該避免任何會違背或縮減服務對象權益的行動。
(五)會員不應該從事任何不人道的行為,或與種族、身心障礙、年齡、性別、性取
向、宗教或原生背景等因素相關的歧視行為。
(六)會員所發表的公告、聲明或宣傳,必須符合事實,且誠實並清楚陳明。
(七)會員應就與實務相關之任何有關倫理、規章或法律之申訴或判決,以書面在三十天內提交給本會倫理委員會。
三、原則三 - 服務對象的福祉
會員應該特別留意服務對象福祉、權益與最佳利益的責任,維護在教育、諮商與治療關係中所有的信任關係的責任。
(一)跟服務對象或潛在的服務對象接觸之初,會員應該澄清:
- 其專業訓練、經驗以及能力。
- 服務對象可以獲得的專業服務的性質(同時解釋彼此的角色與義務)。
- 介入效果評估與專業介入之有限性。
- 保密與保密例外情況(如:警告的責任、通報的義務等)。
- 付款相關事項。
- 服務對象提供書面或知情同意,其內容包括:(1)釋出訊息的型式與性質(2)訊息使用的目的(3)接受訊息者是誰(4)同意乃是出於自願,且同意人具備行為能力(5)服務對象的姓名與同意日期
- 執行業務時,當有明顯且立即危險,會傷及服務對象或其他人的身體或生命與安全時。
- 專業所屬適用倫理、法規,規定通報事項。
訊息時,會員應取得服務對象的書面知情同意。
(四)會員的專業同僚或上司,像是如:督導或顧問,對會員所服務對象的保密資料的知情權利是有限的,會員應以恰當方式揭露。採取合理步驟去確認專業同 僚或上司,對資料會以保密的方式妥善處理是會員的責任。
(五)會員應有意義地記錄有關其對服務對象所提供的專業服務以及與服務對象任何性質的接觸,並符合其專業服務的法律,妥善保存檔案紀錄。
(六)會員應在對團體、伴侶或家庭提供專業服務時,應合理地努力促進對每一個服對象之保密資訊的保護。
(七)當其專業服務對象為未成年時,會員應按法律權限提供家長或監護人有限的知
情權利。
(八)會員應該保護服務對象的最佳利益,並視需要向特定資源、專業,針對服務中的個人議題或專業侷限,尋求專業諮詢或督導。
(九)會員不應該跟服務對象或跟服務對象的重要他人,發展任何形式會危害服務對象福祉的雙重關係。所謂雙重關係是指,當會員與此人建立專業角色關係的同時,
- 也用另外一種角色與之互動
- 與此人的重要他人發展關係
- 承諾未來會與此人或此人的重要他人發展關係
(十一)當確認服務對象於持續治療中並未獲得充分益處,會員應該終止對此服務對象的專業服務。結束時,會員應將服務對象轉介至其他專業服務資源或提供合理的追蹤。
四、原則四 - 受訓者與其他人的福祉
會員應尊重受訓者與其他人的權利與尊嚴,提供符合專業學習需求的活動。
(一)會員在一開始與受訓者與其他會員有教育、訓練或督導等專業關係前,應澄清個人的專業資格與專業能力;和各方面相關的目的、責任與義務及財務議題,與有關付費的義務。
(二)會員應對其由專業身分所取得的個人私密資料予以保密。然而保密條款在與服務對象、教育或訓練機構或課程、專業學會或政府與法律有所衝突時,保密 有所限制。
(三)會員應自我督促,提供之專業服務須維持學識上高標準,在教育及督導活動方面上,呈現最新且正確的資訊。
(四)會員在任何教育及督導活動,皆應做有意義及有系統的檔案紀錄。
(五)會員不應強迫受訓者或其他人成為研究計畫中的受試者。
(六)會員不應對受訓者或會員對其有行政、教育、督導之權威者,提供診斷、諮 商、治療或任何其他臨床服務。
(七)會員不應以任何形式騷擾受訓者或會員。
(八)會員需體認,在教育或督導時期後繼發生的雙重關係,可能會潛在性地影響受訓者或其他人的福祉。
五、 原則五 - 研究對象的福祉
會員在做研究時,需尊重受試者的尊嚴權利和福祉。研究在正式進行時就需符合倫理與法律,且不能為了意欲與達成結果而合理化其作法。
(一)會員只應參與由有資格主導該項研究計畫者所執行,或直接接受合格督導指導的性研究。
(二)會員只應參與,向受試者呈現合於倫理、科學、法律責任的研究計畫的主導者的姓名及專業資格的性研究。
(三)會員只應參與對有風險的人類受試者提供恰當保護的性研究。任何研究計畫必須:
- 每位受試者皆是自願且知情同意。
- 與法律規定或禁令一致。
(五)會員只應參與要求所有研究人員在面對受試者時誠實且精確,且所有參與者皆可得到研究資訊的性研究。
(六)會員只應參與對受試者提供研究目的說明,及對個人結果和集體結果提供說明的性研究。
(七)會員只應參與經特別針對可能受試者的倫理法律保障之同儕審查的性研究,且必須符合所有相關法律。
(八)會員不應與研究對象發生如原則三所定義的任何形式的性行為。